开业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程序
1. 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到行政许可中心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各种登记表(也可自行从网上下载);
2. 纳税人递交登记申请及资料;
3. 第一税务所行政许可中心窗口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回《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
服务承诺
符合规定的5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歇业
由我局负责税收征管,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办理程序
1.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第一税务所受理岗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 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第一税务所征收窗口,注销报税、申报最后一月收入,缴纳当月税款,申报通过后征收人员签字盖章。
3. 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表》到第一税务所发票窗口缴销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岗打印纳税人上一年度至歇业之日的购票记录,交纳税人,发票岗对纳税人发票进行审核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注明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情况、两卡收缴情况)。
4. 纳税人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表》、上一年度至歇业之日的购票记录及相关资料交第一税务所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向纳税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5. 第二、三、四税务所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协调清税事项,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清算,填写调查报告并在《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收缴税务登记正、副本。
6. 第一税务所在《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加盖“清税核销专用章”将《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转税政管理科,其它资料归档。
服务承诺
纳税人在受理窗口提供的资料齐全无误,无偷漏税行为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迁出
由我局负责税收征管,发生经营地点变动,新的地点不属我局管辖范围的纳税人。
办理程序
1.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第一税务所受理岗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 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征收管理科审核,征收管理科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3. 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第一税务所征收窗口注销报税、申报最后一月收入,缴纳当月税款,申报通过后征收人员签字盖章。
4. 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表》到第一税务所发票窗口缴销空白发票,发票岗打印纳税人上一年度至歇业之日的购票记录,交纳税人,发票岗对纳税人发票进行审核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注明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情况、两卡收缴情况)。
5. 纳税人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第一税务所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向纳税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6. 第二、三、四税务所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协调清税事项。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清算,填写调查报告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收缴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 第一税务所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加盖“清税核销专用章”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退回纳税人,为纳税人开立《迁移通知书》交纳税人。
服务承诺
纳税人在受理窗口提供的资料齐全无误,无偷漏税行为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变更纳税事项
由我局负责税收征管,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0日内,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到我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程序
1. 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到第一税务所受理窗口领取《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
2. 纳税人变更法人、地址的,将《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送第一税务所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向纳税人发放《受理通知书》。变更其他事项的再行政许可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3. 第一税务所根据税务所管辖范围,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转交相关税务所。
4. 第二、三、四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变更事项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在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通知纳税人三日内到第一税务所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5. 第一税务所在接到相关税务所转来的变更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打印新税务登记证。
6. 第一税务所受理窗口收缴纳税人旧税务登记证,向纳税人发放新税务登记证,。收回《受理通知书》。
服务承诺
1. 对变更法人、地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 对其他项目变更,符合规定的5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发票领购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业务需要并提出申请的。
办理程序
1.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申请书到第一税务所领取《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税务行政许可审批表》。
2. 纳税人按规定报送《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税务行政许可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第一税务所受理窗口。
3. 第一税务所受理岗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税务行政许可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核对纳税人所提供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是否相符。申请人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4. 第二、三、四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在《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变更项目的只对变更法人、地址进行调查,开业、增票的全部进行调查)
5. 第一税务所制作《行政许可事项通知书》,根据《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进行发票限定。
6. 第一税务所将《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行政许可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收回《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7. 纳税人持《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到第一税务所发票窗口办理购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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